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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會員單位:
《沈陽市建設監理協會章程》修改稿,于2014年3月下發給協會理事單位征求意見?,F將修改后的征求意見稿,下發給所有會員單位再次征求意見。請各單位將修改意見通過網上和電話,一周內反饋給協會。
沈陽市建設監理協會
2014年4月3日
沈陽市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2014年4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 稱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沈陽市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ya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為:SCSA
第二條 性 質
協會是由在沈陽市注冊、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企業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具有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 旨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貫徹執行政府的方針政策,以為會員服務為基本宗旨,堅持為會員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系,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及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增強社會責任感,推動我市建設監理行業的進步,提高建設監理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沈陽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沈陽市和平區和南京南街121-3號3113室
郵政編碼:110002
聯系電話:024-23500902
傳 真:024-23501903
網 址:www.syxjc.com/jianli/index.asp
郵 箱:syjlxh@sina.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業務范圍
一、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自律規則、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等活動;促進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和推廣工作;
四、制定并負責實施本會內爭議處理規則,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詢和法律培訓,代表本行業進行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參與執業資質(資格)認證、執業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及繼續教育等工作;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全市先進監理企業及優秀監理工程師的評選活動,指導幫助企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提高企業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推廣會員單位深化改革和經營管理經驗,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工程管理規范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并組織實施工程監理的國家、省、市級行業規范;向政府或者有關機構、組織輿論部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開發建立行業信息網絡,經有關部門批準編輯出版會刊、書刊、資料、音像資料,推廣、建設工程監理應用軟件,發展與國內外建設監理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與本行業有關的展覽會、研討會、論壇會;參加相關服務的市場建設;
九、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依照政府采購程序,承擔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十、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在沈陽市注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并取得相應工程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已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的本地居民,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填寫、提交由本會印制的《沈陽市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入會資格的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入會申請;
四、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沈陽市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發表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協會章程及行業規則;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執行協會決議;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工作需要時,會員單位有義務提供人力、交通等支持;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協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協會解散、分立及與其他組織合并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遇有重大、特殊情況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可以增加部分理事,但不得超過原理事數的30%。
第十九條 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一致。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個人理事在任期內因故或違法違紀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辭去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理事會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遇到重大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召集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駐會,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能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條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遇重大特殊情況可由秘書長召集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如果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理事會應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副會長。增補任期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終止。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譽良好;
二 、熟悉行業情況,具備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協調能力和豐富的專業知識;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能超過七十歲,常務副會長(駐會)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備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務;
二 、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一人,成員二人
監事候選人員資格條件:
一、 政治素質好,熱愛協會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直,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見;
二、 有一定的法律常識,了解與本業務領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社會團體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有刑事處分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會監事會的任期同協會理事會的任期相同。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協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民政局批準的會員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民政局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代表)通過后十五日內,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后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4年 月 日第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